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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税务登记指南)

[10-10 20:59:46]   来源:http://www.77xue.com  办税指南   阅读:8105
概要: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第二,受理审核并发证。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二、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第一,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外出经营活动》,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第二、受理。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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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第二,受理审核并发证。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销售货物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二、外县(市)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
  第一,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外出经营活动》,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二、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第三,查验。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单的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登记原则

  (一)普遍登记原则。出税法规定的极少数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外,纳税人都应该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属地管辖原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属地管辖原则是税务登记的一般原则。但对税收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指定管辖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年检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以及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复印件;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表格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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