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知识
(三)注销税务登记携带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决定;
3、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资料。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上述有关证件及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并审核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告知仍须办理的事项。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有关未尽事项并退回补正;
3、纳税人在承诺的时间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审批结果;
4、对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在按上述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四、停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阅纳税人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核准其停业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核查后,准许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封存的发票、《发票领购簿》,按正常纳税人进行管理。
纳税人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按停业程序进行办理。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正常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申请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凭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和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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