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0-10 21:35:52] 来源:http://www.77xue.com 办税指南 阅读:8934次
概要: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 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 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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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 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 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 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 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 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 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 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 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 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 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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