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实施方案
5、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做到令行禁止,没有利用职权损害基层单位及群众利益的行为。
6、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驻地、单位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济困中有突出表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参加文明机关的申报和文明处室的评选: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包括正在立案审查的);
(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
(三)出现其他有损文明单位声誉造成恶劣影响问题。
四、评选程序
文明机关的命名实行届期制。省局文明机关一般每两年申报一次,文明处室评选每年一次,届满后重新申报。评选工作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单位申报。文明机关的申报按照评选标准,由机关党委会做出总结,报省局党组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向省直文明办申报。省局机关文明处室在获得省局先进党支部或先进.体的机关部门中产生。参加评选的处室提出申报并附书面事迹材料,报省局机关党委会审议后,经省局党组同意,报省直文明委办公室批准。
(二)考核。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组在年终考评的同时,对申报文明机关、文明处室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三)社会公示。由省直文明办对文明机关、文明处室初选名单在《辽宁日报》予以公示,并负责受.对公示机关的意见和反映。
(四)结果评定。省直文明办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文明机关、文明处室建议名单,提交省直机关党工委、省直文明委讨论审定。
五、表彰奖励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直文明委向文明机关、文明处室颁发荣誉匾和证书,并依据《辽宁省文明单位建设管.办法》进行奖励。
被命名的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方可评为省直工委以上机关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其主要领导方可评选省直工会以上机关命名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及党内各类先进。
六、日常管.
(一)文明机关由省直文明办负责管.;文明处室由省直文明办委托省局机关党委管.。管.内容包括: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概况、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申报审批表、年度创建计划、创建活动经验总结等。
(二)省直文明办、省局机关党委对文明机关、文明处室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凡出现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参加申报情形之一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直文明办或省局机关党委向省直文明委提出建议,撤消其文明机关或文明处室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被撤消称号的单位或部门通过改进工作并达到评选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文明机关、文明处室的评选。
(三)文明机关和文明处室要加强自身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对本单位创建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或省局机关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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