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党委任用干部决策方式
进一步细化会议讨论的具体程序。为提高会议讨论质量,保证常委充分发表意见,干部部门应逐个汇报干部岗位编配、任免理由、征求纪委意见和民主推荐结果等情况;常委应坚持党性原则,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负责任地发表意见;书记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并与副书记商议后决定是否表决,书记、副书记不得事先发表带个人倾向性或暗示性意见,不得急于集中或强行通过方案。
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的表决方式。《军队党委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干部任免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部队实践看,绝大多数单位都采用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票决干部任用没有完全推开。票决任用干部,既能保证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表达个人真实意愿,又能强化党委内部监督制约,体现党委集体意志。因此,要在坚持口头、举手表决的同时,积极探索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通过三种表决方式的灵活运用,促进党委任用干部决策方式的丰富和完善。
正确认识党委任用干部决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完善党委任用干部决策方式,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一是关于不同主体意见在用人决策中的权重问题。用人权重是指在推荐、研究干部任用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衡量权重大小,主要应取决于对干部情况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可有同志认为,党委正副书记在部队建设中责任大,用人权理应大一些。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党委集体讨论决策时,正副书记与班子成员都是平等一票,不能把行政职务带进党内。党委正副书记在用人上负有更大责任,但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用党的干部政策统一班子思想、集中群众智慧、作出正确决策上,而不是体现在个人说了算上。
二是关于群众公论与党委决策的关系问题。群众公论是党委决策的重要依据,党委决策结果理应是群众公论的真实反映。实践中之所以有时两者脱节甚至背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委决策时没有把听取群众意见作为必经步骤,对民意结果也缺少综合分析、正确运用。因此,一定要使群众公论进入党委决策环节、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认定和群众认可的统一。
三是关于增强选人用人的透明度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只有破除神秘化、增强透明度,才能提高广大群众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但增强选人用人透明度,要考虑决策的整体效果,着眼保持干部思想稳定、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做到适中适度。比如,对干部政策、缺编岗位和任用条件等,都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公开,真正让群众了解情况。对民主测评和推荐结果,要适当控制知情范围;对党委决策过程、讨论时大家的意见等,必须严格保密,防止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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