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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与犯罪构成

[01-23 22:39:48]   来源:http://www.77xue.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750
概要:身份的人因帮助、教唆行为而成立身份犯的共犯。身份不同也不妨害成立共犯。 C:是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般主体。任何人皆可构成本罪,无身份限制,因为是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是身份犯。加入黑社会,打拼一番成为老大不能说是身份犯。 D是正确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7.A。提示: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在认识程度上,直接故意包含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1)必然性租(2)可能性;间接故意一般只包含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若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仍然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应推断该人对该危害结果是希望而非放任。 8.C。提示:在我国刑法上,对过失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结果的不当傲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惩治过失危险行为,可以说过失犯都是实害犯、结果犯、实质犯,没有过失危险犯。 9.A、c。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电人还是电猪,这对判断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予自信的过失有影响。涉及对人的死亡结果有没有恶意,类似的还有,粉条经常被偷,于是撒上毒药,小偷偷回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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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人因帮助、教唆行为而成立身份犯的共犯。身份不同也不妨害成立共犯。
  C:是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般主体。任何人皆可构成本罪,无身份限制,因为是犯
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是身份犯。加入黑社会,打拼一番成为老大不能说是身份犯。   
D是正确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7.A。提示: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在认识程度上,直接故意包含认识到危害
结果发生的(1)必然性租(2)可能性;间接故意一般只包含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若
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仍然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应推断该人对该危害结果是希望而
非放任。
    8.C。提示:在我国刑法上,对过失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结果的不当傲犯罪。目前我国刑
法上没有规定惩治过失危险行为,可以说过失犯都是实害犯、结果犯、实质犯,没有过失危险
犯。
    9.A、c。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电人还是电猪,这对判断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予自信
的过失有影响。涉及对人的死亡结果有没有恶意,类似的还有,粉条经常被偷,于是撒上毒药,
小偷偷回吃后中毒死了,对于这种情况应定间接故意。还有一种情况.在田闻地头喷上毒药防
止牲畜吃他的庄稼,不知人偷吃中毒死了,这种情况一般认为是过失。行为人内心是想防人
的,针对人实施的,定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行为人是防止牲畜偷吃庄稼,意外地被人
偷吃了的情况下,定过失的可能性比较大。
    10.C。理由: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的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
无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上题的行为人明知设置电网电
猪有危险、因而设置告示牌,显而易见他对行为的危险性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
过失。而本案是偶然发生的一件事,甲被咬后生气推了乙一把,不能说多大的恶意i但是行为
人生气头上力气大一些导致小孩子摔倒死亡,这种情况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先没有预见到行
为的后果,行为人对于这种后果也非常后悔。事先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能否认为是故意伤害呢?这涉及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要点在于导
致死亡结果的行为性质本身是否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而导致死亡
结果的应定故意伤害致死。这种情况处罚很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行为本
身不具有伤害的恶意和性质,而是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间粗心、草率导致死亡结果的,属于疏忽
大意的过失.属予过失致人死亡。类似一巴掌把人打死、一下推死人的情况。掌握的尺度多数
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被小孩子咬一口.一生气推他一把。这种情况不能说行为人有伤害的
恶意和性质,所以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比较合理的、符合人们处理案件经验。
    11.A、D。提示:我国学说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有:(1)客体认识错误;(2)对象认识
错误;(3)手段(工具)认识错误以及(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其中“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
想侵犯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可简称为“非同质
错误”或“非同类错误”。它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
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可简称为“同质错误”或
“同类错误”。它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认定认识错误,“同质错误”不阻却
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同质犯罪结果承担故意罪责;“非同质错误”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
造成的非同质犯罪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12.B。事实认识错误,缺乏抢劫故意。但持有他人之物,拒不交还的,可成立侵占罪。
    13.C。甲欺骗、利用乙为其隐匿尸体,对甲而言是其故意杀人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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