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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罪与数罪

[01-23 22:39:56]   来源:http://www.77xue.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509
概要:想象竟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盗窃既遂以后行为人为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又毁坏他人财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刑法》第198条规定需要数罪并罚。C需要数罪并罚的。D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盗窃汽车作为盗窃犯罪的工具的(如盗窃汽车作为盗窃冰箱的工具),汽车的金额算作盗窃的金额,确定它的性质是盗窃;如果盗窃汽车去实施盗窃以外的犯罪(抢劫、绑架),应该数罪并罚,以盗窃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只有一种情况不是数罪并罚,即把汽车送回原处没有丢失的,行为人通过行为表明他没有占有的意思,行为人实施完毕其他犯罪以后完壁归赵,仅处罚其他罪,把盗窃汽车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CD】提示:A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第240条拐卖妇女罪加重犯;C第204条第2款ID第157条第2款。 2.A、C、D。 3.A、B。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即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但是携带行为是盗窃爆炸物的结果行为因此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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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竟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盗窃既遂以后行为人为了泄愤
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又毁坏他人财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刑法》第198条规定需要数罪并
罚。C需要数罪并罚的。D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盗窃汽车作
为盗窃犯罪的工具的(如盗窃汽车作为盗窃冰箱的工具),汽车的金额算作盗窃的金额,确定它
的性质是盗窃;如果盗窃汽车去实施盗窃以外的犯罪(抢劫、绑架),应该数罪并罚,以盗窃罪与
其他罪数罪并罚。只有一种情况不是数罪并罚,即把汽车送回原处没有丢失的,行为人通过行
为表明他没有占有的意思,行为人实施完毕其他犯罪以后完壁归赵,仅处罚其他罪,把盗窃汽
车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CD】提示:A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B第240条拐卖妇女罪加重犯;C第204条第
2款ID第157条第2款。
    2.A、C、D。
    3.A、B。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即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
罪,但是携带行为是盗窃爆炸物的结果行为因此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量典型的形态是伪造某物用以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况.并且可以举一反三.比如说,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招摇撞骗,或者伪造合同用于诈骗的,伪造金融票据进行票据诈骗的、
金融凭证诈骗的,伪造有关的证件用以销赃的,伪造金融机构的许可证用以集资诈骗或者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在以上情况中伪造行为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都属于牵连犯。
    牵连犯的基本特征是数行为犯数罪(是不同种数罪,是实际的数罪)原则上择一重处,是处
断的一罪。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讲因为受贿挪用公款也具有牵连
犯的特征但要实行数罪并罚,由于暴力抗拒缉私的也算是牵连犯要实行数罪并罚。
    4.A、B、C、D。标准的想象竟合犯的类型是盗窃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特别是公共安全的
犯罪。前面我们提过使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财物,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从
一重罪处罚,这就是想象竞合犯。类似的情况我们可以举一反三,如盗窃电力设施时破坏了电
力设施、盗窃交通工具时破坏交通工具,盗窃通信设备时破坏通信设备,盗割国防电话线路的
触犯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等等。
    5.A、C、D。继续犯常见的有三类:一是像非法拘禁等侵犯自由的情况,由此推及到拐
卖、绑架、拐骗。二是不作为的犯罪,以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偷税罪,不解救妇女、儿
童罪为代表,甚至玩忽职守罪在某种情况下也是继续犯,如綦江彩虹桥垮塌案发生在刑法生效
以前但适用的是生效后的重法,理由是行为继续到了刑法生效后,否则不能适用新刑法。三是
持有型的犯罪,如持有枪支弹药,窝赃,窝藏。是否是继续犯对于我们只有在追诉程序上有实
质的差别.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A。以强奸手段迫使强迫卖淫的,依法不实行数罪并罚,组织卖淫中伴随强迫卖淫的,
也不用数罪并罚,仅以组织卖淫一罪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316条。
    7.C。连续犯概念。但我国司法对同种数罪在一并审理时不实行数罪并罚,这种习惯导
致连续犯概念在数罪方面没有实际意义。
    8.C。因为在强奸过程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另外,对结果加
重犯通常按既遂犯对待。    
    9.C、D。《刑法》第210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盗窃罪)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6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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