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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

[01-23 22:40:22]   来源:http://www.77xue.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170
概要: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B.乙应当多分遗产C.丙可以多分遗产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答案:ABCD5、对继承人以外人的遗产补偿《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南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9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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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5、对继承人以外人的遗产补偿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南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9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3题。(2009年卷三第83题)

  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BC

  6、遗嘱的推定撤销

  遗嘱的撤销,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遗嘱的明示撤销,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遗嘱的默示撤销,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而是法律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推定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销遗嘱。(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9年卷三第69题)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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