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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毕业论文《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10-10 21:35:27]   来源:http://www.77xue.com  毕业论文格式   阅读:8945
概要:在明确会计责任时,有必要讨论会计责任的解除问题。在我国各类检查中,往往你查我我也查,每次检察都能发现新问题,新账老账一起算,但谁都不会给被查单位一个最终结论并承担责任。笔者由此联想到,能否在《会计法》中作出关于会计责任被上一级部门认可,即由该部门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负责,下级部门不再承担责任,比如在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编制的会计报表得到厂长认可后即由厂长负责;厂长认可的会计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订可后即由该部门负责;以此类推,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企业会计报表的,也应当对该检查负责。如果这样规定,对明确会计责任和防止多头检查定会有所帮助。 五、 关于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www.77xue.com哦 以督促法律的贯彻实施。有鉴于此,法律一般都有明确的执法部门,专司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负责分工,《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三个部门共同作为《会计法》的执法部门,意图是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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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确会计责任时,有必要讨论会计责任的解除问题。在我国各类检查中,往往你查我我也查,每次检察都能发现新问题,新账老账一起算,但谁都不会给被查单位一个最终结论并承担责任。笔者由此联想到,能否在《会计法》中作出关于会计责任被上一级部门认可,即由该部门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负责,下级部门不再承担责任,比如在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编制的会计报表得到厂长认可后即由厂长负责;厂长认可的会计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订可后即由该部门负责;以此类推,政府有关部门检查企业会计报表的,也应当对该检查负责。如果这样规定,对明确会计责任和防止多头检查定会有所帮助。

   五、 关于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 www.77xue.com哦

以督促法律的贯彻实施。有鉴于此,法律一般都有明确的执法部门,专司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负责分工,《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三个部门共同作为《会计法》的执法部门,意图是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中,都以检查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为主要内容,检查会计资料就是一种执法情况检查,同时,三个部门同时作为执法部门,有利于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但从实际效果看,《会计法》关于执法部门的设计并没有取得满意效果。其原因在于,多个部门共同作为《会计法》的执法部门,容易造成分工不清、相与推诿或重复检查,从实际情况看也是如此。审计部门的监督目标主要是国有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税务部门的监督目标主要是纳税人的税款解缴情况,尽管审计、税务部门实施监督都要借助于会计资料的检查,但检查会计资料仅是执行公务的辅助手段,并不是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的监督,也不单纯对会计资料是否合法、真实作出检查结论,也就是说,审计、税务部门实际上并不能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因此,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将《会计法》的执法部门明确为财政机关。执法部门的统一,有利于职责明确,有利于统一管理。

  财政部门行使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并使其职权切实到位,是《会计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也是实现我国会计秩序根本好转的关键。但财政部门行使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应当不同于以往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等临时性检查,而应使监督检查经济化、制度化。对于企业,主要应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实现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于其他单位,可以结合财政预算管理以及专项抽查来实施会计的监督检查。同时,建议在《会计法》中建立会计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制度,以使《会计法》关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落在实处。
  
  六、 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照法律对国家及受害者应当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也是构成法律规范的重要要素这一。《会计法》设定的法律责任说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其中: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仅为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公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和过于原则,使《会计法》的其他规定的实施失去了有效保证。第一,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追究的行政责任,其适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由于《会计法》适用于社会各单位,对各单位的违法行为人都以"行政处分"予以约束,显然没有约束力,试想一个私营企业,其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如何对其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第二,行政处分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在我国,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分权一般是与人事任免权结合在一起的,即谁任命的工作人员,由谁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从《会计法》规定看,财政、审计、税务机关都没有对基层单位的人事任免权,进而也就没有行政处分权,那么,《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的执行主体是谁?只能是违法行为人的所在单位,如果是这样,其行政处分的严肃性、权威性可想而知。第三,追究刑事责任缺乏对应的法律依据。《会计法》仅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照刑法,对会计犯罪行为规定委少,或行业不对应,或主体不对应,使会计工作中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法律责任应当是体现《会计法》权威性和威慑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联系到会计工作实际,之所以假账等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是对违法行为没有给予应有的制裁,尤其是刑事制裁。因此,完善《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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