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疑难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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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4、传统客观要件说,该学说认为受贿罪以行为人实际收受贿赂为既遂,当行为人收受了财物,但还未来得及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在认定上就会产生两种矛盾的结果,即一方面收受了财物,既遂;另一方面,尚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未齐备。另外,若行为人收受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打算,在这种情况下,职务行为与收受行为已形成对价,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受到侵犯,但依传统客观要件说,其依然不成立受贿罪。5、新客观要件说,该学说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构成受贿罪,不要求有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产生实际的结果。这一要件较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既不会造成传统客观要件说的冲突,也不会产生主观要件说缺陷。而且其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承认,2003年11月13日罪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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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统客观要件说,该学说认为受贿罪以行为人实际收受贿赂为既遂,当行为人收受了财物,但还未来得及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在认定上就会产生两种矛盾的结果,即一方面收受了财物,既遂;另一方面,尚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未齐备。另外,若行为人收受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打算,在这种情况下,职务行为与收受行为已形成对价,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受到侵犯,但依传统客观要件说,其依然不成立受贿罪。
5、新客观要件说,该学说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构成受贿罪,不要求有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产生实际的结果。这一要件较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既不会造成传统客观要件说的冲突,也不会产生主观要件说缺陷。而且其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承认,2003年11月13日罪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三、结论
我国向来重视对贿赂犯罪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学界关于受贿罪各种疑难问题的研究与著述更是层出不穷。在分析受贿罪构成及其他立法、司法中的各种问题时,应丛受贿罪的本质出发,究其根本,才能更加科学与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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