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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利益损失赔偿问题

[10-10 21:14:23]   来源:http://www.77xue.com  签约违约   阅读:8836
概要:合理预见是一个弹性的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了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如何判断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否预见。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理人标准,这就是说要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违约方能否预见。如果一个一般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就视为违约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而不管违约方实际上能否预见。另一个是违约方特殊标准,如果从违约方的职业、身份及其对守约方的了解程度、违约方支付的合同对价和受害方向违约方披露的特殊信息看,违约方的预见能力应当高于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的话,就应当考虑按照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对于违约方的特殊预见能力,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我们认为,当违约方具有高于一般合理人的预见能力时,法官应采用违约方特殊标准判断合理预见的范围;其他情况下,应采用合理人标准。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1)违约方的身份违约方的身份决定着他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
合同违约的利益损失赔偿问题,标签:就业协议书违约,违约金的标准,http://www.77xue.com
  合理预见是一个弹性的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了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如何判断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否预见。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理人标准,这就是说要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违约方能否预见。如果一个一般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就视为违约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而不管违约方实际上能否预见。另一个是违约方特殊标准,如果从违约方的职业、身份及其对守约方的了解程度、违约方支付的合同对价和受害方向违约方披露的特殊信息看,违约方的预见能力应当高于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的话,就应当考虑按照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对于违约方的特殊预见能力,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我们认为,当违约方具有高于一般合理人的预见能力时,法官应采用违约方特殊标准判断合理预见的范围;其他情况下,应采用合理人标准。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违约方的身份
  违约方的身份决定着他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方使用标的物目的的了解程度,进而影响着他对违约可能造成损失的预见能力。法官在判断违约方的预见能力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如果合同的标的物就是违约方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则其对违反该类合同可能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的预见能力就强。如果违约方从事的业务活动与合同标的物的关系较远或根本无关,则其对违反该类合同可能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的预见能力就弱。一般来说,买卖合同中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违约时,给受害方造成的转卖或利用利润损失应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约时,给受害方造成的转卖或利用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因为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方所需货物的目的不如供应商或制造商了解得清楚。
  (2)受害方的身份  www.77xue.com哦

  违约方对受害方的身份的了解也直接影响着其对损失的预见能力。如果买方是生产性的企业,则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买方企业在诉讼中提出转卖利润损失赔偿请求,则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就买方的身份来说,这类损失是卖方无法预见的。基于上述理由,一般来说,约定供应或修理显系用于营利之物品的人要对迟延造成的利润损失负责;向制造商供应瑕疵部件的供应人要对制造商因顾客对制成品不满意而不再定货所遭受的营业损失负责。
  (3)合同的对价
  对价往往是与合同的潜在风险成正比的。一般来说,合同的风险越大,对方索要的对价就越高,反之,对方索要的对价就低。据此,我们可以推定,索要较高对价的违约方,其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要较低对价的违约方。
  (4)受害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
  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特殊损失,是否属于违约方合理预见的范围,一般来说,取决于受害方在订约时是否向违约方披露了相关的特殊信息。如果受害方在缔约时向违约方披露了相关的特殊信息,则该部分损失应推定为违约方所预见。否则,应推定违约方不能预见。比如,违约方一般仅对与合同标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如果受害方将合同的标的物用于特殊用途,违约方对与该特殊用途相联系的损失是否应当预见,就要看受害方在订约时是否向违约方披露了其将标的物用于特殊用途的信息。
  (二)减轻损害规则
  减轻损害规则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受害人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要求。若受害人能够采取合理措施而未采取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无权要求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额给予赔偿。也有人认为,以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为由而限制其可获得的赔偿,实际上也是由因果关系论派生出来的一项赔偿限制规则。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是由受害人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不必再对这部分损失负责。比如一个具有热门专长的雇员被不当解雇之后,他不应在原有合同的余下聘期终日无所事事,而又想索赔到全额的收入损失。因为对他来说,社会上尚有很多谋职的机会,他应该合理地努力谋取或接受适当的雇佣招聘。比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毁约不交货,买方就应合理尽快地在市场上购入同类货物,否则他就不能就由于其不采取合理补救措施而扩大的损失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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