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营业单位登记及年检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登记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办理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组建单位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名称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名称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所属法人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隶属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隶属法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营业场所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营业场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后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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