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需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
按规定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社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等),需办理减免增值税企业资格认定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一、办理依据
(一)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1.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85号,穗财法〔2007〕89号文转发)。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30号,穗国税发〔2007〕209号转发)。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178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7〕290号)。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2.《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47号)(全文)。
3.《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9]717号)(全文)。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号)。
4.《关于修订〈广州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22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二、提供资料
(一)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按以下要求报送相应资料:
1.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
(1)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认定部门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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