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缴所得税,第2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或者免缴所得税1年。
9.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或者免缴所得税1年。
10.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或者免缴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缴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上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同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过去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凡在我市设立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继续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从20xx年7月1日起,对我市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xx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六)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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