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2017年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20xx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近年来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据此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新办企业”标准重新作出界定之后的又一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20xx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根据120号文,以20xx年为基年,20xx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xx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xx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便于操作,120号文对上述基本规定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xx年起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20xx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xx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xx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免缴和不缴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xx年起新增企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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