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2017年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20xx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1号文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1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新办企业”标准作出界定,明确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在此基础上,103号文对企业征管范围的归属作出了补充规定:“《通知》(即1号文)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20xx年起新增企业”不包括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也不包括自20xx年12月31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但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的企业。这两类非“20xx年起新增企业”,若自20xx年起新办理税务登记,仍应根据103号文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三、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120号文明确: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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