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税务行政许可
[10-10 21:35:52] 来源:http://www.77xue.com 办税指南 阅读:8493次
概要: 一、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实施机关:省级税务机关主管部门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企业印制发票的资格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六、办理条件:符合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承印资格核定标准中的规定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规定日期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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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实施机关:省级税务机关主管部门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企业印制发票的资格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六、办理条件:符合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承印资格核定标准中的规定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规定日期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省级税务机关主管部门。
审查程序:
A.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11条规定: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1、生产责任制度;
2、保密制度;
3、质量检验制度;
4、保管制度;
5、其他有关制度。
B.实地核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C.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省级税务机关主管部门。
决定程序:
1.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核准的发票承印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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