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3.利用关联关系避税
由于关联企业交易的隐蔽性,被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投资方企业的要求进行实物分配,或股权分配。进行实物分配时,可以在国外代为采购原料,然后低价售给国内投资方企业,使投资方企业间接取得收入,还可以少缴纳关税和海关增值税。被投资方进行利润转增股权时,可以按照投资方企业的要求将新增股份的受益人转移,以达到逃避征税的目的。
二、西方国家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各国税务当局日益注重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国际税收业务的局长助理,设立了国际税务部,在全国设国际税收稽查员,收入局还设立了国际税收调研机构,并且加大对外国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联邦及各省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英国的收入局的国际税收部已形成规范的体系,除负责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外,还负责与他国的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及税务协调。
(二)明晰的优惠措施。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税收对海外投资的鼓励集中在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方面,主要措施包括:
1.延期纳税。资本输出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境外所得汇回本国时才征税。美国、英国、日本都曾利用此优惠鼓励资本输出,新加坡等国也采用此法。实行该政策,相当于海外企业从本国政府手中取得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对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企业财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本国资本对外投资。
2.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投资国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根据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直接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全部或部分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先提取各项基金后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分回利润部分在其所在国相应缴纳的税款,适用间接抵免法。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允许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一定条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该税收激励是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常用激励手段。作为资本输出大国,美国和日本就实施多层次的间接抵免制度,规定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下属公司在满足一定持股比例的要求下,汇回本国母公司的股息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本国母公司抵扣,降低跨国公司的经营成本。
3.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税收豁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立起来的。采用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税收豁免对境外投资者更有利,能更鼓励本国向外投资。
4.亏损抵补。亏损抵补是资本输出国与本国对外投资企业共担投资成本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允许用盈利年度来抵补,减轻盈利年度的所得税负担。用结转对外投资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的向后结转方式被较多国家采用。如韩国递延期为3-4年,菲律宾为6年,美国为7年,德国税法对亏损向以后年度弥补没有时间限制。对企业发生海外经营亏损,以退还前几年已缴所得税来补偿其亏损的前转方式采用的国家较少。美国前转时间为3年,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为1年。
5.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允许对外投资者将一定比例的海外投资额作为海外投资损失金额积存起来,该项资金被认为是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若投资发生损失,则可以从投资准备金中得到补偿;如果规定年限内没有发生损失,那么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收入中纳税。该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摆脱资金困境,减轻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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