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综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要点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农发办:
根据《20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明年国家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央更大支持,特提出我省20xx年国家农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要点。
一、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和基本政策
20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在财政资金扶持方式上,实行项目财政资金无偿补贴和银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贴方式项目(约占国家下达我省中央财政资金控制指标的50%)
1、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1:0.5。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性质与中央财政保持一致,即均为财政补贴资金。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省、市(州)、县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分担。其中:扩权试点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省与县按照9:1的比例分担;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
3、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其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即不含项目计划总投资中的流动资金)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其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4、申报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申报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限于申报一般项目。
5、项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遵照国家农发办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1)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实施方案、项目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2)技术培训限于项目直接带动的农户,原则上按不超过3次/户、15元/次掌控。
6、以市(州)为单位,各地申报重点项目的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省农发办规定的各地项目申报总个数的50%。
(二)中央财政贴息方式项目(约占国家下达我省中央财政资金控制指标的50%)
申报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按照国家农发办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办法》(财发[20xx]62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申报和审查20xx年度贴息项目的政策要点为:
1.贷款贴息扶持对象重点为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加工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纯流通企业不予扶持。
2、20xx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种植和养殖基地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
3、20xx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xx年1月1日以后立项,在20xx会计年度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4、20xx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为便于统一掌握贴息率,在国家农发办未明确之前,可按固定资产贷款年贴息率5.31%、流动资金贷款年贴息率4.86%的标准执行。
7、项目银行贷款中的“银行”,系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8、项目单位因发生违约行为而支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财政不予贴息。
二、项目申报方式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方式
1、财政补贴方式项目的申报
按照属地管.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并经县、市(州)农发办逐级审查后上报省农发办。根据省农发办初审通知编报项目可研报告和项目摘要,根据省农发办立项通知编报项目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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