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伤人,责任谁担?
刘:审判实践中,法院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外,同时还要审查以下情况:1、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等。本案中王亮与保安公司签订有招聘合同;将其委派至物业公司履行职务,由保安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其工资报酬每月由物业公司付给;以提供保安劳务为履职内容;且受到物业公司的直接控制、指挥和监督。
虽然本案中王亮与保安公司存在着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但由于其被委派物业公司后,对其的直接控制、指挥和监督责任自然转移至物业公司。且在本案中王亮直接接受物业公司的特别授权,“不让超市人员对外拿东西”,结果导致王亮履行阻拦被害人李某“拿东西”的职务行为,而发生伤人案件。因此如让保安公司担责,会导致权责失衡,也有违情理。
主持人:你认为该案有何启迪意义?
刘: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对保安队伍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而加强和规范保安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越来越迫切。一是保安人员作为单位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接受违法安排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定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二是作为管理单位的保安公司,务必严格招聘保安人员的标准条件,加强培养教育,向用人单位推荐高素质的保安人员。坚持了解掌握聘用人员履职表现,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清理辞退不合格人员,保持保安队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作为雇佣使用保安人员的单位,必须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在指挥安排保安人员从事活动时,必须依法授权,并辅以严格监督。否则,作为雇佣使用雇员的单位,对雇员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将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保安公司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委派人员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对保安人员管理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发生意外或责任事故后引发争执纠纷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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