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个人开网店须实名制 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商总局1日出台的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办法将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违反这一办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4月,工商总局曾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申请应提交姓名等信息
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其中,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消费者隐私不得公开、出售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采取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办法还注重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出售。
3大措施监管网络商品交易
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工商部门将采取全国一体化监管,以打破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
信用监管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径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是抓住了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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