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对预算改革的新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 于辉
[内容提要]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减少政府各种寻租行为。预算改革是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改革的必要条件。应采用零基预算等方法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并加强预算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 ,还需要对预算执行程序、预算会计制度、国家金库制度等进行必要调
整。
一、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必须与预算改革紧密联系起来
长期以来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主要采用财政预算分配后由各个购买实体分散采购的形式。这种分散购买、自我服务、自给自足的方法 ,不仅与社会化大生产不相适应 ,而且不能发挥规模购买优势 ,不能利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好处 ,加大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成本 ,降低了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采购过程中各采购主体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 ,引发了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 ,严重弱化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改革。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本质上是对预算支出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这也是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财政部最近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 ,使用新的采购制度 ;资金来源范围应当是财政性资金 ,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采购机关可以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但财政机关承担着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 ,财政部门必须对预算监督方式、财政资金的拨付、预算的编制、国家金库制度等进行改革 ,以适应采购方式的变化。
二、按照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 ,对现行的政府预算管理机制进行配套改革
1.进一步加强预算监督。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使预算监督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由原有的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过去由于资金直接拨付给具体的使用单位 ,具体的实物采购任务由使用单位承担 ,反映到预算上仅仅是资金在上下级之间流动 ,无法反映预算安排的真实效果 ,采购对象的数量、质量等特征均难以顾及。资金的规模更多的是采用基数法进行测算 ,不能反映真实的采购需求。《暂行办法》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在发现严重违反规定的采购行为时立即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这表明财政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对财政资金的管理 ,更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使用效果的监督 ,对采购机关的采购行为从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管理。
进一步加强事中管理。在传统的采购制度中 ,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前和事后 ,即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汇总两个环节 ,日常监督一般由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于预算资金已经拨付给用款单位 ,并由其负责具体采购 ,致使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各种黑箱操作、寻租行为层出不穷。在新的采购制度中 ,集中采购资金的拨付由事前改为事后 ,管理权由使用机关(采购机关)改为财政机关 ,从而使得财政有能力对预算执行过程加强管理 ,只有在对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等审查无误的前提下 ,才能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应对财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干部的知识结构作必要的调整 ,做到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到财政部门的许多职能作用的发挥 ,因此必须具备扎实的财政理论和实践知识。财政要对采购活动执行监督检查 ,防止黑箱操作带来的“假采购、真回扣”等问题 ,因此有关人员应当掌握较为广泛的经济、行政、法律知识 ,按照《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 ,依法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于采购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要依照法律程序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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