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
美国针对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采取的措施包括:(1)在国内立法中制定目的在于反滥用税收协定的特殊条款。(2)在税收协定中列入反滥用协定的特殊条款。例如,美国在其对外缔结的50多个税收协定中,约一半包含了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条款。
2.中美反避税税制的差异比较
美国的反避税税制主要有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基本形成了一个反避税的体系,我国目前只在转让定价及预约定价方面有专门规定,对防止利用避税港、资本弱化以及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美国的反避税税制立法严谨,内容详尽,操作性强,就目前转让定价税收法规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尚显简略,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1)美国对无形资产和劳务交易的转让定价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对两者的定义及涵盖的内容,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以及适用的条件等都详细地予以规定。我国对于转让定价问题最复杂,最容易产生税务纠纷的这两个领域没有具体规定。
(2)美国转让定价的举证规定较严格,把异议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税务部门核定价格后,纳税人如有异议,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要求外国分公司或代理处和母公司一样申报举证。我国尚缺乏这类条款,造成被调查的纳税人经常讨价还价与税务机关周旋,税务机关由于无法掌握全面真实的资料,转让定价的工作往往处于被动。
(3)美国对纳税人应申报和呈送的账证资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非常高。美国规定转让定价的纳税人最低限度要提供以下6种记录资料:原始账册和业务凭证、编制损益表的原稿及有关记录、有关定价的所有文件、有关外国政府和涉及第三方的资料、所有权与资本结构记录、以及非销货业务(如贷款、提供劳务等)。同时要求这些资料都要有英文译本,长期保存美国境内备查。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在其经营过程中要作相应的文件准备,只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确定和进行举证。
(4)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对严重偏离正常价格的转让定价导致少报应纳税额按规定进行处罚。我国只对转让定价纳税人未提供或未能及时提供法律或税务局要求的资料处2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金,而对转让定价少报应纳税额只进行纳税调整的,对其因调整而延期交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5)反避税机构和人员方面
美国在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把避税当成偷税一样来严厉打击。我国随着国地税分设,以及以查、征、管三分离为特征的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行,很多地区先后撤销了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分散了涉外管理人员,没有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人员。另外,开展反避税工作税务人员由于素质跟不上,往往很难应付复杂情况。
(三)中日反避税工作差异
1.日本反避税税制
日本作为OECD成员国之一,其国内转让定价税收立法以《OECD转让定价指南》(1975版)为基础,以“公平交易原则”为基准。国内立法主要文献为:国会1986年颁布的《特别税收措施法》(第66-4条),内阁1986年颁布的《特别税收措施法执行令》(第39-12条),此外财政部和国税厅还以令的形式对上述法律的执行作出解释,比较重要的有《特别税收措施法财政部令》第22-11条和《特别税收措施法解释》(国税厅20xx年颁布)。
(1)日本转让定价税制
日本税务当局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交易对象是日本法人与国外关联方间的交易,个人和国内交易不适用于转让定价税制。国外关联方的标准分为两种,即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上的判定标准是看直接或间接的出资比例是否达到50%以上;实质标准主要是看派遣的管理人员是否在半数以上,关联交易占总交易的比重是否过大,是否有大额的借款等,若存在以上关系,即使出资比例没有超过50%,也将视为实质性的支配关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 上一篇:福利企业有哪些减免税优惠?
《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相关文章
- 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 › 借鉴国际经验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 › 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