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日本转让定价税制中规定的公平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与OECD指南规定的基本一样。日本税务当局认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等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举证责任。日本在举证责任方面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一般来讲,要由税务当局提出相应资料,以证明其转让定价调整的正确性。税务当局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有对第三方实施问询检查的权力。
惩罚规定。日本税务当局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对纳税人补缴的税款加收10%的加算税。
(2)避税港对策税制。
日本将“避税港”一词定义为“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所得的税收负担大大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的的税收负担的国家和地区”。依据日本税法,设在避税港的公司企业,如果50%以上的股权由日本居民所拥有,这家公司的税后利润即使没有作为股息汇回日本,也要申报并计税。
(3)资本弱化税制
为防止企业利用筹措资金的避税行为,日本于1992年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规定对外国支配股东在日本投资企业的借贷与股本比例限制在3:1,即对支配股东的平均负债余额不得高于其资本持有部分的300%,对超过部分的向外国支配股东支付的利息不得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外支配股东包括母公司、姐妹公司和因交易、资金、人事等具有实质支配关系的关联关系。资本弱化税制主要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母子公司都是国内企业的情况在日本不认为是资本弱化,只要证明其合理性,附上有关文件资料即可享受利息税前扣除。
(4)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日本主要采用预提税退款制度反滥用税收协定。日本税务当局要求预提代理人对支付给非居民的所有日本来源所得按法定20%的税率预提税收,而不管是否适用协定条款。要求协定利益的非居民所得接受退款必须填写退款申报表并出具协定利益国家主管当局开出的居住证明书。
(5)机构设置
日本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机构设置按其功能和职责划分为两级:一是在国税厅总部(税务管理的最高机关),设立在调查查察部下的国际调查课,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转让定价管理监督工作,包括大案审核、APA审核以及纳税人对转让定价调整不服的复议受理等;此外设立在负责国际税务事项的长官官房内的相互协议室,主要负责与外国税务机关就转让定价问题的相互协商。二是日本国税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东京、大阪、名古屋和关东信越四个经济最为发达、大企业聚集和国际经济最为活跃的地方,设立了区税务局的内设机构——调查一处(转让定价调查处),专门负责转让定价案件的调查审计和APA审核,此外,各地税务署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主要负责对所辖企业的选户,但在选户确定以后,调查审计工作就转向区税务局。
2.中日反避税税制的差异比较
从立法角度看,中日转让定价税制都以公平交易原则作为关联企业间交易作价的基本准则;除了可比利润法在日本没有采用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均在两国适用。但两者在具体规定上又存在以下区别:
(1)中国的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所有关联交易,日本的仅适用于跨境关联交易。
(2)中国对关联交易的追溯调整年限为3年,特殊情况为10年,但从实践角度看大部分情况可追溯调整10年,日本的追溯期为6年:
(3)中国对可比交易的界定以及可比性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仅在有关方法适用的个别条款中有一些描述,日本则通过一些举例说明对可比交易及可比性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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