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4)中国对转让定价调整没有处罚规定,日本则规定了在补税之外的相应处罚,即税务当局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对纳税人补缴的税款加收10%的加算税。
(5)中国对纳税人准备同期转让定价文件资料尚无规定,日本在国内法中虽然也没规定,但在PATA中有非限定性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如果纳税人不做相应准备是很难应对税务机关检查的,因此日本形式上没有而实际上存在同期资料准备要求;日本法规明确授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向第三方收集信息资料的权力,而中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四)美日等西方国家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主要经验借鉴
1.完善的法律基础——建立健全的反避税制度
美日等西方国家已建立健全了避税港、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反避税法律体系。美国政府不断强化转让定价法规,1994年修改公布的《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对纳税人使用不合理转让定价,被国内收入局调增应税利润并补缴公司所得税,在补缴税款之外,还应补缴按税款的20%--40% 的罚金。日本转让定价的执行程序经过多年经验积累已相当细致规范,在如何开展功能风险分析、差异调整等方面有详细指南。而我国转让定价的执行程序则相对宽泛而简单,缺乏指导审计人员具体操作的指南,导致各地执行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应加强反避税立法工作,考虑对纳税人提出同期资料准备要求以及增加转让定价处罚规则。同时注重总结提炼实践经验,不断充实细化执行程序,使经验上升到法律法规。
2.严厉的惩罚手段——提高转让定价的税收风险
美国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花费相当力量查税,以努力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在美国税务机构的网页上,一些偷、逃税者被罚款和判刑的案例,以醒目的黑体字被刊登,成为“黑名单”。美国法律赋予税收稽查机构的权力也很大,对偷、漏、欠税者,有关机构有权搜查其住宅、办公室,有权没收财产以抵税。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报告公司制度”,即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投25%以上的公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经营情况、与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否则,税务机关就要对其在美国的关联企业罚款一万美元,并限期提供,如在限期内仍不提供,再加罚1万美元,如此连续加罚,直到提供材料为止。
我国应考虑增加转让定价处罚规则,提高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税收风险,改变纳税人对转让定价“仅补税无罚款”的低风险预期。
3.强大的信息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税收监管
美国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于六十年代中期以后逐步投入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计算机征管网络。其系统由二个层次构成,包括1个国税局税务信息处理中心、7个大区征税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和63个地区税务局及近700多个基层单位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在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等控制、税源监控的环节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美国利用计算机每年处理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申报表2亿多份和相关税源信息13亿份,对100多万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撑。日本税务机关内部共享信息数据系统非常强大,为确定转让定价调查对象和寻找可比对象提供了重要支撑,而中国税务机关内部的数据信息系统远未达到上述水平,数据库本身的数据量和覆盖面还相当有限。我国应抓紧时间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起共享而强大的数据库系统,在管理性审计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之间要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使有限的转让定价管理人员能够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专注于可比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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