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
4.强力的组织支撑——设立完善的反避税管理部门
日本国税厅十分重视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不断增加国际税收管理人员,扩充执行机构。日本国税厅总部主要负责大案审查和与外国税务当局的协商与信息交换,四个经济最为发达、大企业聚集的区税务局承担主要的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和APA审核评估工作,遍布各地的税务署则为区税务局选案提供依据。承担主要工作的区税务局在专业人员配备上根据情况不断加强,如东京市地方税务局20xx年增加了转让定价专职人员12人。相比之下,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缺乏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支撑,在一些经济发达、外资企业较为聚集的省、市,税务机关内部负责转让定价调查的人员寥寥无几,有些地方甚至没有设立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我国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大企业和外资经济较为集中的省、市,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并加强机构设置,保证专业人员数量,使反避税审计工作能够开展起来。
5.紧密的部门协作——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日本国税厅负责国际税收执行的部门有相互协议室、国际业务课和调查课,国税局主要由国际调查课、国际情报课和主任国际税务专门官负责国际税收的执行。部门之间既分工又合作,资料信息高度共享。日本税务机关内部的一般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审计相互结合,为反避税人员了解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的情况提供了大量信息。我国税务机关目前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配合机制,难以为反避税调查提供丰富的行业信息。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反避税税制的设想
(一)建立、完善我国反避税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转让定价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转让定价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内容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在避税港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资本弱化避税等方面的尚未立法进行规制,而在这方面,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立法比较成熟,吸收、借鉴这些国家在避税港避税等方面的立法,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针对避税港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资本弱化避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建立我国的反避税法律体系。
1.提高反避税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大部分税收的征收依据仍然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这种税收法规政策的出台往往缺乏全面的统筹和系统的思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仓促出台起不到预期作用,同时也降低了我国税法的权威性,反而给避税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应加强税收立法,逐步提升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级次,例如适时提高《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有关重要内容的立法级次,使之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2.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制度
(1)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责任。我国在反避税的法律制度中,最困难的就是税务机关不了解跨国投资者在国内外的经营及财务情况,因此在反避税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对其国内外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负有报告义务,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纳税人的责任意义重大。我国已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明确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还应该进一步制定有关具体税种的举证条款,使得举证责任细化,内容更加明晰。
(2)拓展关联主题和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我国现行转让定价制度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应将其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我国目前对关联关系判定的方法采用的是股权定法和经营管理控制法,有必要加入避税地判定法,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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