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第33号(下)
利率5%的 3,000,000 2,000,000
可转换债券 13,000,000 4,020,000 3.23
具稀释性
可转换优先股 6,400,000 1,600,000
19,400,000 5,620,000 3.45
反稀释性
由于考虑可转换优先股时稀释每股收益会增加(从3.23增至3.45),因而可转换优先股是反稀释性的,且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这样,稀释每股收益是3.23。
本例没有说明可转换金融工具在负债和权益之间如何划分,或相关利息和股利在费用和权益之间如何划分(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要求的)。
46.每股收益金额不能因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这类事项而调整,因为这烃交易不影响用于产生当期净损益的资本金额。
列报
47.企业应在收益表中按照每类拥有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的不同权利的普通股,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企业应以同等突出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
48.本准则要求企业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即使所披露的金额是负值(每股损失)也是如此。
披露
49.企业应披露下列内容:
(1)在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金额,以及将这些金额调整为当期损益的过程;
(2)在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母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以及在这些分母之间进行调整的过程。
50.产生在普通股的金融工具和其他合约可能含有影响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可能决定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如果具稀释性,它们还可能决定对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影响,以及对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后续调整的影响。无论《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是否要求披露这些条款和条件,本准则鼓励作这种披露。
51.如果企业除披露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之外,还用净利润报告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当期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披露每股金额,则这些金额应采用按本准则要求确定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如果采用一个净利润的组成部分,而这个组成部分在收益表上不是以一个单列的项目报告,则应提供所采用的组成部分和在收益表上报告的单列项目之间的调整。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金额应以同等突出的方式披露。
52.企业可能希望披露比本准则要求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可能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的业绩,并可能采用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的每股金额的形式。本准则鼓励作这些披露。但是,当披露这些金额时,分母应按本准则的要求计算,以确保所披露的每股金额的可比性。
生效日期
53.本准则对报告期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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