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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01-22 17:17:34]   来源:http://www.77xue.com  会计管理   阅读:8771
概要:(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 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2.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定 义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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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 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

定 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重大影响

4.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木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5.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

(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

(4)交换管理人员;

(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权益法

6.在权益法下,投资最初按成本予以记录,在购买日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帐面金额来确认投资者占被投资者利润或亏损的份额。从被投资者处收取的分配额,冲减投资的帐面金额。对于没有列入损益表中的被投资者权益的变动,所引起的投资者占被投资者权益中比例的变化,也可能必须调整投资的帐面金额。该类变动包括由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投资的价值重估、外币换算差额以及企业合并差额调整所引起的变动。

成本法

7.在成本法下,投资者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者的投资。投资者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日以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收到的分配额超过这种利润的部分应作为投资的回收,并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冲减投资的成本。

合并财务报表

8.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如果取得和持有投资只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的,则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9.在收到利润分配额的基础上确认收益,对于投资者从联营企业投资中获得的收益,也许不是适当的计量尺度。因为收到的利润分配额和联营企业的业绩可能没有什么联系。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业绩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对其投资收益也有一定的责任。投资者通过扩大其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计入在这类联营企业的业绩中归属自己的份额,来反映这种责任,并由此提供关于收益与投资的分析资料,这种资料可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比率。因此,采用权益法可以提供投资者关于净资产和净收益的资料更丰富的报告。

10.如果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予以核算。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是专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11.从以下日期起,投资者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1)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但仍保留其部分或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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