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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行业如何应对政府部门的多头监管

[01-22 17:17:45]   来源:http://www.77xue.com  会计管理   阅读:8491
概要:一、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问题政府与行业协会在注册会计师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如何界定是个关键问题。一般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认定、行业准入、执业规则制定、业务监管、违规处罚等内容。这些职责在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不同分工,以及政府不同的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构成了不同的行业管理体制。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行业管理职责交给行业协会行使,政府对行业进行监督和指导;二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分工监管。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符合中央提出的中介服务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我管理”的改革思路。“法律规范”是指将政府与行业协会在行业监管方面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对行业的发展负有监督、指导之责,“行业自我管理”是行业的具体管理事务由协会负责。第二,这是目前实际运行的行业管理模式的反映。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虽然规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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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问题

政府与行业协会在注册会计师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如何界定是个关键问题。一般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认定、行业准入、执业规则制定、业务监管、违规处罚等内容。这些职责在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不同分工,以及政府不同的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构成了不同的行业管理体制。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行业管理职责交给行业协会行使,政府对行业进行监督和指导;二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分工监管。
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符合中央提出的中介服务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我管理”的改革思路。“法律规范”是指将政府与行业协会在行业监管方面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政府监督”是指政府对行业的发展负有监督、指导之责,“行业自我管理”是行业的具体管理事务由协会负责。第二,这是目前实际运行的行业管理模式的反映。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虽然规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违法处罚由财政部负责,实际上财政部全部委托给协会管理,运转起来也还比较顺畅。第三,有利于加强行业的监管,因为协会与行业联系比较多,对行业情况比较熟悉,制定监管措施更有针对性,同时协会相对于政府机关机制比较灵活,可不受行政编制的限制,能够根据工作需要,吸引一批优秀人才,增加监管人员。第四,国际上也存在这样的管理体制。
持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就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分工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模式,只不过财政部将监管权力委托给协会行使。第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属于行业准入,应属于行政权力,不应由协会行使。第三,行业协会减少管理职责,可以更好地为行业提供服务。第四,国际上也存在这种模式。
我认为,上述两种模式都是可行的,在国际上都能找到相对应的模式。在具体确定某种体制模式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要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都要处理好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第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权限,哪些属于政府行政权力,哪些属于行业管理权限,应由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谁的职责,就是谁的职责,应根据行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来界定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职责,而不应倒过来,先划分政府与协会的权力,再考虑行业管理体制模式。第三,采取何种监管模式,不仅要考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情况,还要考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政府机构改革的情况以及加入WTO的承诺。第四,无论采取何种模式,不能只考虑理论上的可行性,更要考虑实际可操作性。
如果采取第一种模式,行业利益毫无疑问能够得到保障,关键是要保证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督职责能够得到有效行使,行业协会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1)要保证政府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政府可以从四个方面对行业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一,政府主持或参与制定有关行业重要的法律法规;第二,政府派人参加协会理事会,代表政府参与行业的重大决策;第三,规定有关行业的重大事项须由行业协会报政府部门备案;第四,规定行业协会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2)要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监管职责和运作方式,协会理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代表性,既要有政府代表,也要有行业内代表,还要有社会独立人士;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内设部门的职责必须清楚,运作方式必须规范。(3)要防止协会出现重监管、轻服务的倾向。
如果采取第二种模式,则必须合理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责,如果政府的监管职责比较多,政府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律师行业即采取这种管理体制,司法部机关有两个司级单位负责律师行业的管理,司法考试办公室(正司级)负责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工作,律师公证司负责律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这两个司在司法部都是比较繁忙的司,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模并不比律师小,若采取政府与行业协会分工监管的模式,在政府部门内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是必要的。同时要防止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扯皮,不能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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