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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接管商住小区吗

[01-26 15:08:00]   来源:http://www.77xue.com  接管入住   阅读:8351
概要:法官这番话给了业主们一颗定心丸。被告方律师也同意此种调解方案。至此,已是中午12时半,这次开庭持续了3个小时。宝安55区的业主们高兴地离开了,3名业主代表也很满意。专家剖析:这是一个典型案例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资深专家,李钊教授参与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他称,这不仅是深圳、也是国内很典型的一个案例,意味深远:一、法官处理得当法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而是很快进入调解阶段,快刀斩乱麻,“这样做,首先避开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而如果涉及到诉讼权,业主委员会肯定要败诉。”如果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这属于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原则,应该要经过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而业主大会决议是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形成,仅仅获得业主的签名还不行,因为签名只相当于民意调查或民意测验,并不等于决议,法官的得当之处就在此,没有纠缠诉讼资格。法官的调解方案解决了此前的纠纷,也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得到正常延续。二、移交协议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李钊说,作为原本管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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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番话给了业主们一颗定心丸。被告方律师也同意此种调解方案。

至此,已是中午12时半,这次开庭持续了3个小时。宝安55区的业主们高兴地离开了,3名业主代表也很满意。

专家剖析:这是一个典型案例

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资深专家,李钊教授参与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他称,这不仅是深圳、也是国内很典型的一个案例,意味深远:

一、法官处理得当

法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而是很快进入调解阶段,快刀斩乱麻,“这样做,首先避开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而如果涉及到诉讼权,业主委员会肯定要败诉。”

如果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这属于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原则,应该要经过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而业主大会决议是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形成,仅仅获得业主的签名还不行,因为签名只相当于民意调查或民意测验,并不等于决议,法官的得当之处就在此,没有纠缠诉讼资格。

法官的调解方案解决了此前的纠纷,也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得到正常延续。

二、移交协议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李钊说,作为原本管理不善的小区,西乡镇政府从百姓利益角度考虑接管,这样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移交协议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至少在程序上不合法,它没有征求业主的意见。《物业管理条例》的最大特点就是指出“物业管理权利与业主的财产权利一一对应”,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取决于业主财产权利,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物业管理的权利本身就是业主的。

李钊认为,本案的物业移交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侵犯了第三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三、政府能否接管商住小区

有人认为政府接管商住小区,是“与民争利”。李钊介绍说,由政府直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在国外有过先例。比如小区的治安特别乱、卫生方面脏乱差,一般物业管理公司不愿对这样的亏本小区提供服务。这时,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政府出钱直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些最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这个前提是要征得老百姓的同意,并且不能强迫老百姓出钱。

四、典型案件折射社会进步

李钊分析,此案得以在一个很好的方案下调解,在国内都较少见,从被告、原告、裁判官这三个

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出社会进步的象征。

首先,是政府认识到自己的角色。从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在此案中,当地政府的行为已经违法,构成了对55区全体业主的侵权。虽然本案中,业主没有用行政诉讼来追究政府的责任,而是作为民事诉讼提起,但是政府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主动进行调解处理,是此案能顺利解决的关键。

其次,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在此案中,业主们不是盲目维权,而是依靠法律,尽管在某些条文上认识不够明晰,但是,不是去选择聚众闹事,而是该起诉就起诉,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这是公民行为的一大进步。

第三,法官对法律了解很深,把握得也很好,不仅捍卫了司法公正,而且考虑了现实社会中的民生疾苦,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李钊最后提醒说,在移交物业管理时,业主们仍要特别注意,在现实中,开发商或其他人有可能将业主公有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物业管理用房)办理了产权。即便这些共用部分另有产权,也侵犯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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