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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奢望“低价”中标

[01-26 15:03:26]   来源:http://www.77xue.com  招标投标   阅读:8932
概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的采购人把实施政府采购要考虑的因素仅仅局限于价格指标,总是希望自己能以最低价达到采购目的。而不少未中标的供应商,也“别有用心”地将没有以最低价或低价中标的采购结果炒作为是显失公平,甚至于有些未中标的投标人动不动就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等。这种不分实际情况而一味追求以“低价”中标的行为明显是一种奢望,或是一种偏见。在此,笔者务请各位要放弃这种不切实际的理想化采购结果,要从这种奢望中“苏醒”过来。政府采购并非仅仅是为了追求低价采购从政府采购的法定宗旨来看,实施政府采购并不只是为了节约资金而追求低价中标。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大家从中不难看出,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并不是单纯追求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还要兼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方面。特别是在遇到一些投标价低,对采购人采购资金的节约效果很明显,但投标方案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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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的采购人把实施政府采购要考虑的因素仅仅局限于价格指标,总是希望自己能以最低价达到采购目的。而不少未中标的供应商,也“别有用心”地将没有以最低价或低价中标的采购结果炒作为是显失公平,甚至于有些未中标的投标人动不动就提出投诉或提起诉讼等。这种不分实际情况而一味追求以“低价”中标的行为明显是一种奢望,或是一种偏见。在此,笔者务请各位要放弃这种不切实际的理想化采购结果,要从这种奢望中“苏醒”过来。

政府采购并非仅仅是为了追求低价采购 

从政府采购的法定宗旨来看,实施政府采购并不只是为了节约资金而追求低价中标。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大家从中不难看出,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并不是单纯追求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还要兼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方面。特别是在遇到一些投标价低,对采购人采购资金的节约效果很明显,但投标方案却有违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这时,采购人也只能“放弃”低价采购方案,而选择“高价”成交的采购结果,这是符合政府采购宗旨的综合性“选择”,更是法律的根本要求。

采购评审指标和因素有很多,能否“中标”并非就以“投标价”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众所周知,采购项目的最终使用人还是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结果必须要符合特定采购人的需要,要视采购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来说,能否使采购人“中意”就有许多评判因素,即采购评审指标,诸如,采购价格、项目性能、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等,而采购价格仅仅是衡量投标人是否中标的众多因素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因素。因此,用那种以最低价或低价就能中标的思想来看待政府采购行为,就比较片面和狭隘,就不符合正常的采购规则,更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宗旨的要求。

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也是政府采购的功能之一,因而片面追求低价中标,就会变相抹杀或排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利。任何一个企业总是要盈利赚钱的,否则,企业就不能扩大再生产,就不能持续发展,因此,盈利和赚钱是每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宗旨目标,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也不例外,如果一味地降低投标报价,就会丧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意义。为此,如果采购人只以价格为唯一评价指标,只能“逼迫”中小企业退出政府采购的市场。这就直接违反了《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因此,政府采购的实施,并不是就要一味地追求最低价采购的宗旨目标。

奢望“低价”中标或成交的各种不切实际现象

认识上的“误区”,总认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低价”采购。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把实施政府采购理解成是通过集中采购机构为他们“压价”,从而达到“低价”采购的效果。而不少的供应商和潜在的投标人也有同样类似的观点,也以为实施政府采购就是要达到“低价”采购的目的,以至于他们在具体的投标活动中,往往就是以低价进行投标,以“低价”取胜,而很少考虑采购人在其他方面的一些特殊需求。

行动上的偏见,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追求以最低价中标的采购结果。在不少的地方,一些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充分提高他们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追求最大化的资金节约效果,就变相实施非“最低价”成交不可的采购策略。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具体的采购操作,特别是采购评审活动都是围绕这一策略思想开展相关工作的,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出”作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这明[FS:PAGE]显是一种不合理的思维。

问题处理上的过激行为,达不到“低价”成交的结果就投诉或提起诉讼。不少的投标人,总是把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要考虑的采购评审因素简单地集中在单一的价格指标上,因而在自己投出“低价”标的后,如果采购结果出现并非“低价”中标的情形时,他们就非常“不服气”,有的提出各种质疑,甚至于有的就提起诉讼等,想借此“推翻”采购结果,以扰乱采购工作秩序。这些行为和举止,至少都应归结于对政府采购宗旨的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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