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合并报表差异成因剖析
日本从2009年财政年度开始,要求集团公司编制合并报表,这就抑制了大公司隐藏子公司业绩的行为,但日本会计准则制订者很难接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所要求的购买法,据解释说这是文化的原因。在日本,一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接管(take over)被认为是没有面子的事,它们倾向于把企业合并视为经济资源的整合而不是接管,从而采用权益法。拒绝采用购买法的实质是出于对公允价值深深的恐惧。如果采用公允价值,为数不少的企业将会面临技术性破产。
(四)合并商誉的处理。在日本,于收买日按现时价值对净资产进行计量,收买金额与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之间的差额称为“合并商誉”。在日本,集团必须在有效经济寿命内摊销合并商誉,但最长摊销期不超过5年。而在我国,合并商誉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五)少数股权的处理。中外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列示要求几乎是相同的,即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与负债和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集团收益内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分别列示。我国会计准则还规定在子公司发行有优先股的情况下,计算少数股东损益时应当以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我国准则对少数股东损益的界定是将之作为企业集团总利润的减项,在合并损益表中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根据少数股东持有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子公司本期净损益计算确定。并规定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营业活动所在地的现金流量处理;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
与我国准则相比,日本准则指出子公司的资本账户中不属于母公司权益的部分,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表示。但是子公司的亏损等分担额超过少数股东权益金额的情况下,其超过额应由母公司的权益负担,不使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为负数。
二、中日合并报表差异成因剖析
www.77xue.com的合并会计报表产生差异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二战后日本在原来的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例如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等,其司法制度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大陆法模式,而属于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属于大陆法模式。
(二)经济环境。一个国家的会计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一般是与该国的经济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日本经济崛起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和当时日本所实行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目前,中国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是:政府强制银行向企业提供帮助(比如国有企业);而那些得到优惠的企业往往将资金浪费在过剩的生产能力和过度的职工福利上面;企业根本无力偿还银行债务;由此而引发的银行资产缩水反过来打击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中国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稳定银行系统,提高企业效率,恢复公众信心。
(三)公司股权结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控制日本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据统计,从1949年到1984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是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日本公司的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中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上的突出表现就是“一股独大”,流通股的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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