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标准 (13)建设合同的会计处理
公布日期:1979年3月
引 言
01 本规定研究施工单位财务报表中关于建设合同的会计处理。
02 本规定所称建设合同,是指建设一项资产或构成一个单项工程的几项资产的合同。这些合同规定的建设活动内容,举例而言,包括建设桥梁、水坝、船舶、房屋和设备的组装部分。
03 本规定所研究的建设合同的特征,是合同规定的建设活动开始日期与建设活动完工日期属于不同的会计期。合同的具体完成期限,不作为建设合同的显著特征。
04 凡与建设一项资产的合同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也在本规定研究范围之内。这些劳务合同,举例而言,如与建设一项资产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和设计师提供劳务,以及提供技术工程服务的合同。
说 明
05 建设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益和有关的成本分配计入整个合同期内的不同会计期。
建设合同的类型
06 建设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但一般有下列两种基本类型:
(a)固定造价合同——施工单位同意按一个固定造价或固定比率计算。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附有按成本调整的条款。
(b)成本加附加合同——施工单位在合同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基础上,再加上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费用收取工程价款。
这两种类型合同,都在本规定研究范围之内。
建设合同成本和收益的会计处理
07 施工单位对建设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采用两种方法:“完成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
08 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时,收益是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活动进行过程中予以确认的。为达到完成进度而发生的成本应与有关的收益对比。结果使报表反映出属于完工工程部分的成果。
09 采用完成合同法时,收益是在合同完成或基本完成时,才予确认的。所谓基本完成,是指除担保工程外,只有较小的收尾工程尚待完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成本与所收的进度款都要积累起来,收益应到合同施工活动基本完成后才予确认。
10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时,对合同完工部分的损失,要计提准备。此外,对合同未完工部分的损失,一般也要计提准备。
11 为了会计处理的需要,可以将一个客户签订的几份合同合并,或将几个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并,如果这些合同是按一揽子方式议定的或者合同是属于一个单项工程的。相反,如果一份合同包括几项工程,同时按总合同的规定,这些单项工程的成本和收益可分别确定,则每项工程可视同一份单独的合同处理。
建设合同成本的累计
12 在确定一个合同应负担的成本时,其总期间是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为止。
13 因此,施工单位对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成本,一般是作为发生期的费用处理。
但是,如果为了取得签订合同所发生的成本,能够单独确定,同时有明显迹象表明这个合同将获得签订,则这些成本通常可作为这一合同负担的成本处理,列为递延费用。实务上,有时这些成本必须递延到弄清楚合同是否已签订时为止。
14 一个合同负担的成本,要包括预见的担保成本。担保成本在能合理估计时,可以计提准备(见国际会计标准10——意外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15 负责建设合同施工的企业,它所发生的成本,可分为:
(a)与一个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成本;
(b)与一般的合同施工活动有关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成本;
(c)与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有关或与一般的合同施工活动有关,但与特定合同无关的成本。
16 与一个特定合同直接有关的成本,举例而言,包括:
施工现场的人工成本,包括监督费用;
工程建设耗用的材料;
合同工程用的机具设备折旧;
机具设备由一个施工现场移至另一施工现场的迁移费。
17 与一般的合同施工活动有关,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成本,举例而言,包括: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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