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处理和揭示
(1986年3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 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企业应根据第 8-44段的要求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除非它们是专业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根据第45段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3.本号准则不涉及:
(1)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2)对附属公司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4)对合营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5)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
(6)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所述及的融资租赁;
(7)对退休金计划和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
定 义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资、胜利和租金等)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者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通过贸易关系所能获得的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
短期投资,是指性质上随时变现,而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投资物业,是指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的投资,对它们的占用实际上不是为了供投资企业或与投资企业相同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或使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买卖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交换的金额。
市场价值,是指在一个活跃的市场上出售一项投资所能获得的金额。 可在市场出售的,是指在在着一个活跃的市场,从中可以获得市价(或某些可以计算市价的指标)。
投资的形式
5.企业持有投资有各种原因。有些企业,投资活动是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种企业业绩的评价可能大部分或唯一地依赖于投资活动所报告的成果。有些企业拥有投资是为了存放剩余资金,还有些企业拥有贸易性投资是为了巩固贸易关系或建立贸易优势。
6.有些投资由证券或类似文件来代表,有些则不是。投资的性质可能是一项债务的性质,但不是短期或长期的贸易债务,它代表了欠投资的拥有者的货币金额,通常带有利息。另一种情况,则可能是在某一企业经营成果中的分享权,如权益性股份。多数投资代表了财务权利,但也有一些是有形的,如对土地和建筑物的某些投资以及对黄金、钻石或其他可出售商品的直接投资。
7.对于某些投资来说,存在着活跃的市场,可以确定其市价。对于这种投资,市价是公允价值的指标。对于其他投资来说,若不存在活跃的市场,需用其他方式确定公允价值。
投资的分类
8.在财务报表上区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企业,应将短期投资作为短期资产列示。将长期投资作为长期资产列示。
9.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区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企业,在计量上仍需加以区别,并且应根据第19和第23段的要求确定投资的帐面金额。
10.多数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都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呈报”区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短期投资应包括在流动资产中。有价证券投资经过相当长时间仍未出售,也不一定非要将其列在流动资产之外。
11.主要是为了保护、促进或进一步发展现有的业务或贸易关系而持有的投资,通常称为贸易性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不是作为一笔可动用的现金资源,因此要列作长期资产。其他投资,如投资物业,打算持有多年以获取收益和资本利得。即便它们是可出售的,仍被列作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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