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中止经营第35号
36.如果企业放弃或撤消一项以前作为中止经营报告的计划,则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37.对前段所指影响的披露,应包括就中止经营而确认的以前减值损失或准备的转回。
对各中止经营的分别披露
38.本准则所要求的所有披露应按各中止经营分别进行。
所要求披露的列报
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列报
39.第27至37段所要求的披露可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提供,但对中止经营中因资产处置或负债清偿而确认的税前利得或损失金额的披露(第31段(1)应在收益中提供。)
40.鼓励在收益表和现金流时表中分别提供第27段(6)和(7)所要求的披露。
不应列为特别项目列报
41.中止经营不应作为特别项目列报。
42.《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限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将特别项目定义为“明显区别于企业政党活动的事项或交易的收益或费用,因此不期望经常或定期发生”《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中列举的两个特别项目是资产征用和自然灾害,它们都可以是不受企业管理部门控制的事项。按本准则的定义,中止经营必须以企业管理部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业务的主要部分的单项计划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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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不满足本准则中止经营定义的重组、交易或事项不应称作中止经营。
说明性披露
44.附录1(略去未译)对本准则所要求的列报和披露提供了示例。
以前各期的重述
45.初始披露事项发生后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以前各期的比较信息,应按类似于第27至43段所要求的方式进行重述,以区分持续经营和中止经营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
46.附录2对前段的应用作了说明。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47.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应说明自最近的年度报告期末以来,与中止经营有关的所有重大活动或事项,以及与待处置资产和待清偿负债有关的现金流量金额或时间的任何重大变化。
48.上述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34号-中期财务报告》的方法是一致的,即,中期财务报告的附注应说明自上一个年度报告日以来的重大变化。
生效日期
49.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199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对本准则公布后结束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告提前采用本准则。
50.本准则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的第19至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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