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第36号(1-3)
(1)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或冲回的环境和事件;
(2)已确认或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3)对于单个资产:
①资产性质;
②在企业基本报告形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基础上,资产所属报告分部;
(4)对于现金产出单位;
①有关现金产出单位的描述(例如生产线、设备、车间 、地理区域,ISA14或其他准则中定义的报告实体);
②在企业基本报告形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的基础上,某类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或冲回金额;
③如现金产出单位资产范围改变,企业必须披露日目前和以前资产范围及改变的原因。
(5)资产(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是其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
(6)如果可收回价值是销售净价,用以计量销售净价的基础(如依据活跃市场或其它);
(7)如果可收回价值是使用价值,目前及以前估计所使用的折现率。
118.如果当期己确认(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总额对于理解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是重要的,企业必须对以下事项作简要描述:
(1)资产损失减值(资产损失冲回)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准则第117段没有要求对此加以披露;
(2)导致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冲回)的事件和环境,本准则第117段没有要求对此加以披露。
119.鼓励企业披露当期确认资产(现金产出单位)可收回价值时所采用的关键假设。
过渡性规定
120.本准则应当仅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采用本准则而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碳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应按本准则讲行确认(即,如果资产不是以重估价计价,其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估资产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应作为重估增值的减少(增加))。
121.在采用本准则之前,关干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及冲回,许多其它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由于本准则在如何计算可收回价值及如何确认现金产出单位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许导致企业对以前评估的修改。由于很难追溯确定原来在确定可收回价值时所使用的估计,在采用本准则时,不要求企业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本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生效日期
122.本准则对报告日期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或以后的财务报表生效。同时也鼓励企业提前采用。如果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期间采用,必须对此加以披露。
附录(略)
(崔华清 张雅琴译 陈毓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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