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双定户核定税额是否属于征税行为
钟税官:
税务机关对某服装经营者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按照有关规定,该税务机关核定其2009年1至6月每月应纳增值税600元,该纳税人不服,遂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此项税务行政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征税行为?如果是征税行为,那么纳税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有效期限是什么?
读者方康
方康同志:
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该税务机关是在服装经营商实际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也就是说,这是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定期定额管理,不涉及税款征收入库问题。
—般地,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定额一旦核定,纳税人在下—季度、下半年度或下一年度应按核定税额依法纳税。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期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主。
当然,纳税人也可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山复议申请。由于此时纳税人尚未负有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行为不属征税行为,纳税人可依照《复议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得知税务机关下发定额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税务机关还可对未按《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或已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仅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且一并征收其应纳税款。根据《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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