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数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广州出台新规规定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会被辞退,但记者从新近颁布实施的《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中发现,此前这一说法并未最后写入,而是被笼统概括为“对受到有效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4月,市政府原则通过《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其中前一办法详细规定: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3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
此消息一经各媒体报道,引起舆论强烈关注。有人持批评态度,认为“公务员6次被投诉即辞退”在现实中的运作完全存在沦为形式主义的可能,不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真正起到约束作用。也有很多人流露出将信将疑的态度,被投诉6次才举起“辞退利剑”,这种惩处貌似严格实际上过于宽松。也有评论认为,出台“公务员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的问责制度,目的不是为了“辞退”而是“督促”,制度必须要具有宽严结合的特征,要充分给予被投诉公务员反思与改过提高的机会和时间,不可“一棒子打死”。
记者注意到,最终出台并于7月起施行的《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不见了以上次数的规定。
昨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向记者表示,无论如何,广州市的做法仍值得提倡。该办法的价值和作用,不在于辞退多少公务员,而在于引入和加强了公共监督,对制度监督构成了有力的互补。给老百姓提供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监督机会,相对于以往单一由组织部门考核的评价机制而言,是有进步意义的。
■链接 七种有效投诉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被投诉并经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调查核实的,该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限予以许可,或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二)不按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权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公务;
(五)不按公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答复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
(七)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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