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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与改造

[01-22 17:31:34]   来源:http://www.77xue.com  资金管理   阅读:8327
概要: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导致官办色彩浓厚,内部人控制严重,管理混乱,风险增大。成为影响和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瓶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造步伐,是当前亟待研究的一大课题。本文就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与改造作一探索。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通过制订《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来形成的。它的运行模式是:设立社员代表大会,作为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报上级批准后由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可以兼任信用社主任;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各管理层的行为等。这种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缺陷在于缺乏权力制衡机制,而法治与权力制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 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三年一届,一年一会,负责选举理、监事会,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信用社重大决策等等。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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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导致官办色彩浓厚,内部人控制严重,管理混乱,风险增大。成为影响和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瓶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造步伐,是当前亟待研究的一大课题。本文就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与改造作一探索。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通过制订《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来形成的。它的运行模式是:设立社员代表大会,作为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报上级批准后由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可以兼任信用社主任;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各管理层的行为等。这种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缺陷在于缺乏权力制衡机制,而法治与权力制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
  
  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三年一届,一年一会,负责选举理、监事会,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信用社重大决策等等。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但社员代表大会又由理事会主持召开,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程序:自己主持召开会议选举自己,选监督自己的机构,审议自己的工作报告,一切环节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来控制达到预定的目标。在理事会如果不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监督也失灵的情况下,谁来处理这种尴尬局面呢。在理事会、监事会、社主任三个机构的关系上,究竟是层层隶属,还是彼此制约?这是设计信用社组织结构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信用社主任在业务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而且理事长可以兼任信用社主任,这就把理事会和信用社主任都置于同一个人的控制之下。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这当然不可否定,但作为社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的理事会毕竟不同于社员代表大会本身,由于存在着委托一代理关系,尤其是理事会主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自己,完全有可能凌驾于社员代表大会之上,把社员代表大会这个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再从监事会作用看,由于没有常设机构,没有对理事会成员和社主任弹劾权,没有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程序和保障制度,因而监事会也就成为理事长(社主任)一人专权的摆饰。这种制度为个人独断专行,侵占信用社利益,损害社员权益大开方便之门。从另一方面看,理事会理事长兼任信用社主任这一规定,将理事会、社主任的权力集中于一身,从而形成了一种难以制约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社员代表大会在事实上成为傀儡,还有什么“最高权力”呢?加上现行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使其在实践中已演变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高级“点缀”,他们非但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反而唯社主任(理事长)的“马首”是瞻,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不是社员代表大会,而是理事会,说到底,是理事长与社主任一肩挑的同一个人。从历史上看这种高度集中的权力对信用社的危害极大,这是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因此,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按照法治与制衡的精神重新设置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配置理事会、监事会、社主任的权力,这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一个重大任务。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造
  
  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弊端,主要源于旧体制,也是信用社官办形式下的产物。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长期得不到纠正,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障碍。因此,要从制度建设着手,通过变革与创新来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1.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特点,尽快制订《合作金融法》,以法律形式将法人治理结构固定下来。各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订章程,规范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社主任制度。使信用社的各个职能部门依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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