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企业现金流量表
利息和股利
31.由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胜利产生的现全流量应分项单独揭示。每一项目均应按各期一致的方法将其归类为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
32.在某一期间已支付的利息的总额,不论它是否在损益表中已确认为费用,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方法已予以资本化,都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揭示。
33.就金融机构而言,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通常被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就其他企业而言,如何对该现金流量分类尚未达成共识。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涉及净损益的确定。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也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和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是获得资金来源或投资回报的成本。
www.77xue.com的34.已支付的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是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以便帮助使用者确定企业用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
所 得 税
35.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单独揭示,并应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除非能具体确认其源于融资和投资业务。
36.所得税由产生现金流量的交易所产生,这些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中被归类为源于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纳税支出可能容易被确认为源于投资或融资活动,但有关税金的现金流量通常却难以辨认,并可能在不同的期间由所依存的交易的现金流量所产生。因此,已付的税金通常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当能确认税金的现金流量是由某项交易所产生,而该交易又能产生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时,将税金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是恰当的。如果税金的现金流量已分配给一种以上的业务,已付税金的总额应予以揭示。
对附属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
37.当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附属公司的投资时,投资者仅限于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其自身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现金流量,如股利和预付款项。
38.企业如采用比例会并方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实体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中的份额。企业如采用权益法报告该权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包括有关共同控制实体的现金流量,以及它与共同控制实体之间的分配和其他款项往来。
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收购和出售
39.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所形成的现金流量总额;应归类为源于投资业务单独呈报。
40.企业应揭示本期与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有关的下列各项的总额:
(1)收购或出售的总价款;
(2)收购或出售价款中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
(3)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现全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4)在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经营单位中,按各主要类别汇总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外的资产和负债余额。
41.以同一项目单独反映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单独揭示所取得或处理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有助于将该类现金流量与源于其他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区分开来。出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应在收购形成的现金流量中扣除。
42.作为收购和出售的价款而支付或收取的现金的总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按减去所收购或出售的附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后的净额予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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