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建筑合同第11号
19.根据合同的条款应由客户负担的其他费用,可能包括由合同条款规定的需补偿的某些一般管理费用和开发费用。
20.不能归属于合同所从事的活动或者不能分配给特定合同的费用,不能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这些费用包括:
(l)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一般管理费用;
(2)销售费用;
(3)合同中没有规定予以补偿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4)未用于特定合同的闲置厂房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21.合同成本包括可归属于某项合同的从获得某项合同开始直至合同完成时为止期间的成本。但是,为了获得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果它们能够单独认定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同时很有可能获得这个合同,则应将这些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一部分予以包括。当为获得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已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时,如果合同在以后的期间获得,它们就不应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
2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时,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活动完工进度分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36段立即确认为费用。
23.在固定造价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
(1)合同的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完成合同的成本和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
(4)归属于合同的成本可以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从而使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与事先的估计数相比较。
24.在成本加成合同的情况下,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建筑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地预计:
(1)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
(2)不管是否获得特别补偿,归属于该合同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认定并且可靠地计量。
25.根据合同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通常称为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需要将合同收入与达到这一完工进度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从而导致按完工比率报告收入、费用和利润。该种方法为本期施工活动的范围和成果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26.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在施工的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确认为收入。合同成本通常也在施工的有关会计期间的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但是,一旦所预期的合同总成本超过了合同总收入,超过的部分就应按第 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27.建筑商可能已经发生了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这类成本如果将来可能得到补偿,应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类成本代表了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通常应归类为合同的在建工程。
28.只有当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时,建筑合同的成果才能够可靠地预计。但是,已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且已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当其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无法收回的金额或者不再可能收回的有关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应作为对合同收入金额的调整。
29.当企业签订了具有以下条款的合同后,企业一般就能够作出可靠的预计:
(1)合同各方对待建资产可实施的权利;
(2)交换的价款;
(3)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企业通常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工程的进展,企业需复核和修订(如果必要的话)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但这种修订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果不能够可靠地预计。
30.合同完工的进度可用多种方法加以确定。企业应使用能够可靠地测算已完工程的方法。根据合同的性质。这些方法包括:
(l)截至目前为止已完工工程所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观察工程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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