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建筑合同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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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42.企业应呈报下列资料: (1)作为资产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2)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43.对于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超过进度款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1)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数。 44.对于进度款超过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l)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减去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款。 45.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示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是由于保养费用、索赔费用、罚金或可能的损失等项目所引起的。 生 效 日 期 4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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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企业应呈报下列资料:
(1)作为资产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2)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43.对于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超过进度款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1)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数。
44.对于进度款超过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的所有在建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l)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减去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款。
45.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示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是由于保养费用、索赔费用、罚金或可能的损失等项目所引起的。
生 效 日 期
4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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