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1-1
28.符合第27段确认标准的购入资产或负债在本号准则中被描述为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购入的不符合确认标准的资产和负债,对购买所形成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会产生综合的影响,因为商誉和负商誉是在确认了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以后由剩余成本所决定的。
29.在购买方已获得控制权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可能包括了以前在被购买方的财务报表中未曾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这也许是因为在购买之前,它们并不具备确定的条件。例如,由于购买方赚得了足够的应税收益,被购买方的应税损失所形成的税收上的好处便具备了确认资产的条件。
30.在购买日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也可能包括由于购买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例如,购买方为完成购买,可能承担被购买方的员工在购买前提供的劳务而应付的劳务费。但采用确认标准不允许为未来经营损失提取准备。
购买成本的分配基准处理方法
31.根据第27段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应按以下两项的合计数加以计量:
(1)交易日购人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购买方从交易中获得股权的份额为限);
www.77xue.com的(2)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收购前帐面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任何商誉或负商誉均应按本号准则予以核算。
32.购买成本应分摊到根据第27段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中,分摊时可参考其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但是,购买成本只是与购买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百分比有关。因此,当购买方求购入另一企业所有的股份时,所产生的少数股权应按少数股东占附属公司净资产在收购前的帐面金额的比例来列示。这是因为少数股东所占的比例并不构成实现交易的一部分。
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33.根据第27段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加以计量。任何商誉或负商誉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核算。少数股权应按少数股东占根据第27段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比例来列示。
34.根据这一方法,不论购买方是否获得了另一企业全部或部分的资本,或是否直接购买了资产,购买方已获控制权的可辨认净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来列示。因此,少数股权也应按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来列示。
逐次购买股份
35.一项购买可以涉及一项以上的交易,分阶段逐次在股票交易所进行购买,就是这种例子。在此情况下,每一笔重大交易都应分别处理,以便确定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这样,可以在每一重要的阶段,将各项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方在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所占股权的比例逐步进行比较。
36.当通过逐次购买的方式来完成一项购买时,每一个交易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可能不同。如果与一项购买有关的所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在逐次购买股票时以公允价值重新表述,与购买方以前拥有的股权相关的任何调整都是进行价值重估,并应按此进行核算。
37.在符合一项购买的条件之前,一项交易可能符合作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条件,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以权益法进行核算。如果是这样,自权益法开始运用之日起,即应确定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确认所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如该项投资以前不符合作为一项联营企业的条件时,应在每一个重要价款的日期确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从购买之日起,确认商誉和负商誉。
确定所购买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38.在一项购买中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购买方对其预期的用途来确定。一项资产的预期用途一般与该资产的现行用途一致,除非该资产可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一项资产打算另作他用并且已作了相应的估价,则其他相关资产也应在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估价。如果准备对被购买方的一项资产或业务分部进行处理时,在决定公允价值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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