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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第12号

[10-10 21:41:11]   来源:http://www.77xue.com  会计管理   阅读:8659
概要:25.如果未来的应税所得确实无疑足以使亏损的减税利益得以实现,那么与所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潜在的税款减免可以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6.如果第25段所制定的标准不能得到满足,但是如果在要求将应税亏损作为祛税利益的期间,具有递延税款的贷方净余额将会转回或能够转回,在这一限度内,与所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敌祛免应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7.如果在第23段所述的向前期追溯以后,尚有应税亏损存在,与此应税亏损金额有关的潜在的税款减免的实施,要求在未来期间内存在应税所得。为此,与向后期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潜在税款减免,通常不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8.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时,把这种潜在的税款减免包括在内,被认为是适宜的。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处理一项潜在的税款减免,需要审慎考虑的是,对将来的应税所得足以使亏损的减税利益获得实现,是否具有无可怀疑的保证。 例如,存在如下条件就可认为是有了无可怀疑的保证: (l)亏损是由于一个可以辨明的并且不是反复发生的原因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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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如果未来的应税所得确实无疑足以使亏损的减税利益得以实现,那么与所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潜在的税款减免可以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6.如果第25段所制定的标准不能得到满足,但是如果在要求将应税亏损作为祛税利益的期间,具有递延税款的贷方净余额将会转回或能够转回,在这一限度内,与所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敌祛免应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7.如果在第23段所述的向前期追溯以后,尚有应税亏损存在,与此应税亏损金额有关的潜在的税款减免的实施,要求在未来期间内存在应税所得。为此,与向后期结转的应税亏损有关的潜在税款减免,通常不包括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中。 

28.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在确定亏损期的净收益时,把这种潜在的税款减免包括在内,被认为是适宜的。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处理一项潜在的税款减免,需要审慎考虑的是,对将来的应税所得足以使亏损的减税利益获得实现,是否具有无可怀疑的保证。 

例如,存在如下条件就可认为是有了无可怀疑的保证: 

(l)亏损是由于一个可以辨明的并且不是反复发生的原因产生的,以及 

(2)企业已经建立了很长时间的获利记录并预期将继续保持下去。 

29.递延税款余额中贷方金额的存在,可以证明与结转后期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至少能够部分实现。 

在递延税款余额中反映的时间性差异的转回,本身将形成一笔数额相等的应税所得,可以抵消由应税亏损获得的税款的减免。如果税法限制了将应税亏损结转后期以抵消将来的应税所得的期限,那么只有在这一有限的期限内将要转回或可以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才可以用来抵消应税亏损从而实现税款的减免。作为抵消应税亏损的结果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亏损期的净收益中,而其借项则应结转下期,作为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贷方余额的一部分。这一借项的金额应加以揭示。 

30.如果与过去的应税亏损有关的税款减免并未包括在亏损年度的净收益中,以后用应税亏损与应税所得相抵消的办法而实现的税款减免,应包括在实现期的净收益中,并应加以揭示。 

资产的价值重估 

31.在财务报表中一项资产重估后的金额如果超过了其历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价、这一替代金额一般不能成为确定应付税款的基础。只要重估的资产可以对不是根据历史成本或税法允许的其他方法计算的会计收益产生借项或贷项,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就将存在一项差异。对这种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应根据与价值重估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32.一种处理方法是确定与资产帐面价值增加有关的纳税影响,并将此金额从价值重估帐户转入递延税款余额中。在这种处理方法下,当第对段所述的差异在价值重估以后的期间发生时,与此差异有关的纳税影响应借记递延税款余额,因而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在有些情况下,纳税影响反映在税款费用中,因而相应的金额就从递延税款余额转入价值重估帐户之中。 

33.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揭示与价值重估日资产帐面价值的增加有关的潜在纳税影响的金额。在以后的各期中,潜在纳税影响的金额应加以修订,以反映第五段所述差异的纳税影响。 

附属公司和联营企业的未分配盈余 

34.在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无论是母公司还是附属公司的应付税款,都应确认为使用和负债,除非有理由假定对这些利润不再进行分配,或者分配不会引起纳税负债。 

35.在附属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既不确认母公司应付的税款,也不确认附属公司应付的税款的一个理由,可能是母公司为了长期再投资而将这些利润保留并且有权力保留在附属公司中。如果没有确认有关的未分配利润的税款,有时应揭示这些利润的累计金额。 

36.对于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向投资者分配其在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的份额时,应付的税被应在投资者确认利润时,确认为费用和负债。当有理由假定这些利润将不再分配或分配不会引起纳税负债时,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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