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八桥中学章程
第四十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书每3年一签,岗位合同书每年一签。教师、职员和工人自觉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并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一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将按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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