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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 研讨会实录

[01-26 14:47:00]   来源:http://www.77xue.com  业主大会   阅读:8269
概要:主持人:还有一个实例,正在操作的案例。舒可心:我再强调,刚才我谈的话太过法言法语了,前面一段谈的,我的发言是跟他一样,不可以,66%、99%的人认可,那1%的人的权利怎么保障,如果只有我们业主大会,业主三分之二的人可以决定三分之一的人的权利,前提是法案的权利,如果没有组织三分之二的人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三分之二的业主为什么能强奸三分之一的业主的意见呢,是因为有法律,所以多数法则并不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法定原则,而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所以我想跟大家说,不成立组织,想用组织的原则决定一个事不可以。他们的案例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11.目前的法律环境不行任晨光:我觉得这个如果是经过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舒老师说的是对的,但是前期的是不对的,如果没有合同我就可以跟任何一个公司签合同,我跟没签过合同,如果我签了,我可以单方毁约,我只有60%的业主签了,40%和这边交钱,法律上没问题,单方跟你解除了法律合同。李刚:物业管理条例的第11条是这么说的,业主大会履行下列的职责,第三条选聘与解聘物业管
“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 研讨会实录,标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管理,http://www.77xue.com

主持人:还有一个实例,正在操作的案例。

舒可心:我再强调,刚才我谈的话太过法言法语了,前面一段谈的,我的发言是跟他一样,不可以,66%、99%的人认可,那1%的人的权利怎么保障,如果只有我们业主大会,业主三分之二的人可以决定三分之一的人的权利,前提是法案的权利,如果没有组织三分之二的人是不可能的。

这就是说三分之二的业主为什么能强奸三分之一的业主的意见呢,是因为有法律,所以多数法则并不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法定原则,而是在不同的情况下,所以我想跟大家说,不成立组织,想用组织的原则决定一个事不可以。

他们的案例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1.目前的法律环境不行

任晨光:我觉得这个如果是经过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舒老师说的是对的,但是前期的是不对的,如果没有合同我就可以跟任何一个公司签合同,我跟没签过合同,如果我签了,我可以单方毁约,我只有60%的业主签了,40%和这边交钱,法律上没问题,单方跟你解除了法律合同。

李刚:物业管理条例的第11条是这么说的,业主大会履行下列的职责,第三条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我们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也考虑了这一点,但是这里要说清楚的是,我们小区没有物业公司,我们用这个合同选聘了一个物业公司,小区的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不能说全国的四分之三的人签个字就把主席选了,这叫什么呢?这加暴动。26条有个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是不是过了一年前期物业公司就自动解约呢,我认为有不同的处理,但是这里期限未满,业主大的形式上,自然推到前期物业公司不授权,但是除此以外,我个人观点不能因为到了一年,自动前期物业合同够终止,我认为值得商榷。

只有一种途径,就是全体业主,舒老师这个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好像是我,我读一段话,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这么说,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经全国业主一致同意,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这个规定不适合我们刚才说的道理,但是前提说明白了,不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个人的观点,现在我们不是谈法理,应该实行很多,中国应该实行自由、民主,我们是法律的,我们是律师,我们需要法院一纸判决,我们把这个事诉诸到法院,法院怎么判决。判决会是什么样子的,如果我们拿55%的人的签字和物业公司的合同拿去,不管前期有没有物业公司,你首先是合法的,我的观点是跟舒老师的观点是一样的,我认为,个人认为,是没有效率的,至少是不会被现有司法之路的判决所承认。

舒可心:改变立法是另外一个概念,我们可以呼吁一下人大代表改变另外一种立法,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不行。

李刚:而且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遇到不合理的时候,我们不能说法治要推倒,我觉得对法治的真诚,现在有法,通过改变立法来改变,这是我们具有法治理想的人一个正当的合适的方法。

12.业主当然有这个权利

周杰(律师):我觉得这个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个没有业主大会,业主有天然的权利,这是必然的,这是宏观层面,为什么现在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在这个层面是做不下去的,因为这个小区肯定几百几千,没有任何一个特例反对,所以宏观的层面没有意义,根据现有的法律和规定和法理方案,我觉得有法律的可行性,现有立法情况和环境,在这个环境下如何成立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有法律的可行性,因为成立业主大会不是说必须人员全部参加,可以以一种书面的形式。从法律层面上讲,可以书面的形式,我觉得书面的形式可以从这个起点把它运用,参加业主大会是你的权利,必然的,但是你在你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义务,假如说我发出了一种业主大会的公告,你不参加实际上你放弃了这个权利,你把你的权利放弃,你要无限期老不行使,所以我觉得法律层面完全可以呈现,公告也好,送达也好,公正也好,他不履行他的义务,完了这个业主不会不管来多少人就可以成立,这是合法有效的,假如说你说我们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通过什么决议,那些人没来反对,那是你放弃你的权利,所以说我们从法律层面和现实层面都可以操作,但是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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