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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 研讨会实录

[01-26 14:47:00]   来源:http://www.77xue.com  业主大会   阅读:8269
概要:刚才我讲了这是一种形式了,这是一个理念的创新问题,突破这种传统的东西,在创新的基础上有人去组织,刚才我讲了律师那种形式,不是说不行,我认为是可行的,但是律师可行的话,律师有个代价的问题,律师要生存、要发展,有费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预期的费用和未来可能得到的收益要通过不断地组织确认它,当然一下先进入的话可能有难度,律师要创造自己的一番事业的话,也要有前期的奉献精神在里头,你要想拓展这个事业,要想在律师这个事业里体现这个价值,就要有前期的创新理念和思维在里面,否则这个事情做不成。因为物业的管理的这套东西,这也是一个新的东西,在当今的状态下。刚才老同志讲,四合院没那么多说头,现在大家都住在一起,有很多新的东西在里面,必须要创新的问题,这个办法,这个思路和办法,现有的立法里边有相应的规定,不是说一点规定都没有,有可取的地方,刚才咱们这个律师讲了,一个范围之内,我这个楼里边我有这个权利,这个范围里逐步行使它,或者是有些业主,相对来说范围管理也好,什么东西也好,律师能不能介入,可以
“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 研讨会实录,标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管理,http://www.77xue.com

刚才我讲了这是一种形式了,这是一个理念的创新问题,突破这种传统的东西,在创新的基础上有人去组织,刚才我讲了律师那种形式,不是说不行,我认为是可行的,但是律师可行的话,律师有个代价的问题,律师要生存、要发展,有费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预期的费用和未来可能得到的收益要通过不断地组织确认它,当然一下先进入的话可能有难度,律师要创造自己的一番事业的话,也要有前期的奉献精神在里头,你要想拓展这个事业,要想在律师这个事业里体现这个价值,就要有前期的创新理念和思维在里面,否则这个事情做不成。因为物业的管理的这套东西,这也是一个新的东西,在当今的状态下。

刚才老同志讲,四合院没那么多说头,现在大家都住在一起,有很多新的东西在里面,必须要创新的问题,这个办法,这个思路和办法,现有的立法里边有相应的规定,不是说一点规定都没有,有可取的地方,刚才咱们这个律师讲了,一个范围之内,我这个楼里边我有这个权利,这个范围里逐步行使它,或者是有些业主,相对来说范围管理也好,什么东西也好,律师能不能介入,可以介入,这里还有一个试点工作,我发现我们有些律师已经进入到小区的法律服务了,从业主、物业方面的服务抓一两个典型,这个方法必须要有。根据北京市整个物业管理的状态来看,发生这些典型的事件来看,既然我们有这个专业委员会了,有这么一个组织形式我们就可以研究它,这个课题,像这种会可以呼吁更多人参加,有人愿意这方面投资的,愿意奉献的,有钱的,我拿出多少钱,你帮我做,只要能把这个事搞成,也可以啊,方式是多方面的。谈点儿个人的体会感受,不一定对,耽误大家时间了。谢谢。

主持人:刚才有专家发言,有业主发言,有律师的发言,玉圣兄身份比较特殊,刚才的发言把你算在专家类了,下面咱们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有经验的,业委会的委员这些同志们,任成光同志。

6.任晨光——有权利吗?有操作的可能吗

健翔园业委会主任任晨光

任晨光:我叫任晨光,我是由于一次偶然的机会,在2009年的时候很不幸开始了维权的工作,因为当时小区里面有很多问题,当时可能业主非常混乱,几百人围着开发商要维权,但是是没有组织的,在那个情况下,业主维权要成功必须要有组织,不建立组织维权成功是很难得,因为自己本身从小是做组织工作的,因为为业主的维权做一些共性,所以那个时候2009年很不幸进入大这个行当,一直做到现在。

今天讨论的话题是个没有业委会,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首先要有没有这个权利,第二有没有能力操作的问题,肯定是有这个权利的,咱们不妨设想,我们这栋楼,把它摊平了就是一个村子,立起来就是一栋楼,农村有物业公司吗?当然可以请一个物业公司来管,我们富起来的村子,江南的小镇也是请一些人来管,像江南中华第一村的那个,不也是请人在管吗?但是这个权利是开发商给的吗?肯定不是,是村委会定的。

这个权利的本身,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时候肯定也有这个权利,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只不过我们的时间的问题,是否有可操作性,或者是否有能力做到,我看从目前咱们条例来说,实际上很大的问题没有明确小区的管理责任,没明确这个问题,现在小区这么混乱,谁给小区负责任,是谁?是开发商吗?还是物业公司?还是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物业公司是做服务的,它怎么对这个事情负责了?开发商已经把房子卖了,这个问题就导致现在很多的问题,开发商请来一个物业公司以后就甩手不管了,让业主跟物业公司斗肯定是不行的。

第二个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大会那么多人怎么行使一个管理责任呢?如果咱们国家交给人大,甚至交给全国人民管理这个国家怎么关?肯定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我们在目前这种管理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既然不明确,全体业主肯定知道是有责任的,有责任来做这个事情,全力业主当然是有权利来更换物业公司,这个从法理上没有问题,那么怎么操作这个事情?根据目前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谁来收这个物业费,只是明确了业主必须要交物业费,而且指的是选聘正式物业服务企业之后,规定要交物业费,在选聘正式物业公司之前,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交物业费。当时制订条例的人为什么这么规定,把前期物业管理和后期物业管理分开,总共有八条,反反复复强调业主要交管理费,但是前期的管理内容里面说,没有任何一份文字说要交物业费,这里头是有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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